人才发展办公室关于转发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有关政策及提供校内开具有关证明指引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直属系,科研机构:
根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规定,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本次申请补贴所对应的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我校固定编制教职工(含珠海校区、深圳校区)2019年度均在广州缴税。为了配合符合条件人才享受优惠,我办协同财务处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身份条件
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人才条件(见附件1)
1.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 年标准)》标准;
2.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 年版)》标准。
(三)工作条件
1.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2.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需用人单位提供年度工作累计满90天的证明材料);
3.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紧缺人才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诚信条件(见附件1-3五十问)
二、申报时间安排
根据规定,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本次申请补贴所对应的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在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有关说明
现将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见附件1)及校内开具有关证明指引(见附件2)提供给各单位,请转达给本部门相关人员,由相关人才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个税优惠政策条件,并依照财政部门指引进行申报。在申报中涉及的学校信息及相关学校证明请根据有关指引(见附件2)进行申请操作。
此外,珠海校区有部分专职研究人员(含博士后)2019年度在珠海纳税,如有符合所在城市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请参照有关指引办理(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 1.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指引汇编
2.校内开具有关证明指引
人才发展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联系人:吕贻文,联系电话:020-84112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