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招待所(含短租专家公寓)入住及付费指引
根据学校行政服务各校园同质化管理要求,为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临时住宿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山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中大总务〔2019〕7号)及学校常委会关于珠海校区招待所改革的相关决议精神(党办通[2016]133 号),结合日常使用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校园校内招待所及短租(一般半年以内)专家公寓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各校园招待所(含短租专家公寓)仅面向我校在校教职工、访问学者和来校讲学嘉宾、交流挂职干部等人员开放。
第三条 各校园招待所(含短租专家公寓)的使用贯彻优先保障教学需求,全面服务行政科研需要的原则。
(一) 总务部根据教务部提供的每学期本校区(园)常规课程任课老师(含助教)住宿需求量预留保障性用房,剩余房源用于其他行政业务及接待住宿。
(二) 除保障教学预留房源外,其他行政业务及接待住宿采取先到先得原则,不接受个人预定预留。
(三) 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申请使用招待所用房,或接收交流挂职干部、接待来访嘉宾使用短租专家公寓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通过中山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发函(含事由,附人员名单),待总务部房产处确认并审核方可协调使用。
(四) 所有二级单位用房需服从校级整体用房管理调配。
第四条 申办流程
(一)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校教职工个人,持校园卡或工作证到各校园招待所服务台办理登记入住手续;短租专家公寓到房产处各校园办事点办理入住手续。
(二) 因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申请用房的单位及团队请凭办公自动化系统来函会签材料到各校园招待所服务台核对身份信息,办理入住。
第五条 收费管理
(一) 收费标准:按照学校审定标准收取费用。
校区 |
收费标准(工作日) |
收费标准(节假日) |
珠海校区 |
30元/日/间 (不分单、双人间) |
60元/日/间(单人间) 80元/日/间(双人间) |
深圳校区 |
35元/日/间 |
70元/日/间 |
东校园 |
30元/日/间, 60元/日/套 |
30元/日/间, 60元/日/套 |
珠海校区专家公寓 |
100元/日/套 |
100元/日/套 |
南校园专家公寓 |
3000元/月/套(交流挂职干部、来访嘉宾); 4000元/月/套(校内装修住房的教职工) |
3000元/月/套(交流挂职干部、来访嘉宾); 4000元/月/套(校内装修住房的教职工) |
(二)计费方法:每日08:00起开房,次日16:00前退房,按一天收费。(次日18:30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30后退房,按全天收费)
(三)收费方式:
1. 原则上采取“一客一结”方式,不接受现金缴费。
2. 采取校内部门挂账等集中结算方式的单位或课题组,需通过中山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提交相关经费信息及涉及人员名单。经总务部房产处确认后,将于每年1月及7月统一定期结算,不按时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将终止相应单位后续招待所用房的申请和挂账许可。
(二) 收费其他相关事项:
1. 招待所除家具、床上用品、小电器等基本配套外,其他一次性用品需有偿购买。
2. 招待所(含短租专家公寓)设施设备及床上用品,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
3.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校内招待所(含短租专家公寓)住宿无法提供发票。
第六条 联系方式
珠海校区总务部房产处办事点:0756-3668092
珠海校区招待所服务台:0756-3668168
东校园招待所服务台:020-39332600
深圳校区总务部房产处办事点:0755-23260082
深圳校区招待所服务台:0755-23260030
南校园总务部房产处办事点:020-84112028
第七条 本指引由总务部房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务部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