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 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李锦

 

中大设备〔202510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

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经2025年第34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51223

 

 

 


 

 

 

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树立实验室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教育部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生物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及人员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实验室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一)责任人员。

(二)实验相关项目负责人。

(三)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

(四)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六)其他相关人员。

追责对象有多重身份的,可合并追究责任;追责对象为学生的,其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追责对象为校外人员的,由学校提请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追究相应责任;允许该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及具体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事故事件责任分级

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影响和损失程度将责任由重到轻分为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实验室一级安全事件责任、实验室二级安全事件责任、实验室三级安全事件责任、实验室四级安全事件责任。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

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教育部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等规定的,且依法被认定为实验室安全事故。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法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未被依法认定为实验室安全事故,但属于下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追究相应的安全事件责任。

第八条实验室一级安全事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被认定为实验室一级安全事件责任:

(一)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外借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未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要求导致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失控的

(三)未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要求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人兽共患传染病发病或疑似人兽共患传染病发病动物被盗、丢失、失控的。

(四)实验室安全事件中,故意或过失造成学校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或10人以上轻伤的。

(五)其他可被认定为实验室一级安全事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实验室二级安全事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被认定为实验室二级安全事件责任:

   (一)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外借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要求导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失控的。

(三)实验室安全事件中,故意或过失造成学校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但不足40万元,或有2人以上但不足10人轻伤的。

(四)其他可被认定为实验室二级安全事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实验室三级安全事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被认定为实验室三级安全事件责任:

  (一)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外借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或精神、麻醉和毒性药品的。

  (二)未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要求导致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或精神、麻醉和毒性药品被盗、丢失或失控的。

  (三)未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要求导致第三、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染病动物或疑似染病动物被盗、丢失或失控的。

  (四)实验室安全事件中,故意或过失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的,或有1人轻伤的。

(五)同一实验室被追究实验室四级安全事件责任后,当年度再次出现可被认定为实验室四级安全事件责任的情形的。

(六)其他可被认定为实验室三级安全事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实验室四级安全事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可认定为实验室四级安全事件责任:

(一)未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存在允许未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学生或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等情况的。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存在允许未获得相关资质许可的人员从事须持证上岗的相关工作等情况的。

(三)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外借非国家管制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气体、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等的。

(四)未完成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或认证许可的

(五)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实验场所开展超规模实验、超范围实验的,包括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操作、在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饲养实验动物或私自开展动物实验等

(六)违规产生、处置实验室化学废物、生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实验室危险废物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的

(九)未制定必要的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

(十)未按要求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等情况的

(十一)除上述情形外,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认定,在同一年度、同一实验室发现同一类型的一般安全隐患累计达到3次,或在同一年度、同一实验室发现同一类型的较大安全隐患累计达到2次,或在同一年度、同一实验室未按要求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及重大安全隐患的界定按学校每年发布的“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重点检查参考要素”执行)。

(十二)不服从、不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和所在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十三)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为的。

违反上述第(一)(二)(三)(四)款且情节严重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依本细则认定为实验室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事件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方式

被依法认定为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由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实验室一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任人员:

1责任人员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调整岗位、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等处分、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或学校的经济损失。

2责任人员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及取消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等处理,同时给予指导教师减少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名额、调整岗位、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等处分、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或学校的经济损失。

(二)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调整岗位、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等处分、处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履职义务的实验室其他人员给予调整岗位、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处理。

(三)实验室: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关停整改、上浮用房收费标准或收回实验用房等处理。验室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整改完成后由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四)责任单位:可给予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结果评价;取消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减少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名额等处理;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可给予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调整岗位、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处理,或通过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实验室二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任人员:

1.责任人员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调整岗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或学校的经济损失。

2.责任人员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处分及取消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等处理,同时给予指导教师减少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名额、调整岗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或学校的经济损失。

(二)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调整岗位、警告、记过、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处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履职义务的实验室其他人员给予调整岗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处理。

(三)实验室: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关停整改、上浮用房收费标准或收回实验用房等处理。实验室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整改完成后由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四)责任单位:可给予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结果评价;取消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减少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名额等处理;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可给予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调整岗位、警告、记过、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处理,或通过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等方式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实验室三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任人员:

1责任人员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警告、记过等处分、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或学校的经济损失。

2.责任人员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及取消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对指导教师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警告等处分、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或学校的经济损失。

(二)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警告、记过等处分、处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履职义务的实验室其他人员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实验室: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限期整改、关停整改或上浮用房收费标准等处理。实验室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整改完成后由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四)责任单位:视事件情节影响轻重,可给予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考核中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果评价;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可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警告、记过等处分、处理;或通过诫勉谈话方式对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实验室四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任人员:

1责任人员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警告等处分、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或学校的经济损失。

2.责任人员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及取消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对指导教师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警告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或学校的经济损失。

(二)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警告、记过等处分、处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履职义务的实验室其他人员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实验室: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关停整改或上浮用房收费标准等处理。实验室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整改完成后由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四)责任单位:视事件情节影响轻重,可给予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考核中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果评价;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可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警告等处分、处理,或通过诫勉谈话方式对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因履行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责不到位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影响情节给予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安全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处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配合实验室安全事件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实验室安全事件中或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责任人员违规行为轻微,且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免予或者不予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一)故意制造实验室安全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或教唆、煽动、胁迫、利诱、欺骗他人违反安全操作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各类实验室安全事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三)发生各类实验室安全事件后未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漏报的。

(四)不配合实验室安全事件调查,刻意隐瞒、破坏、伪造、销毁证据及相关材料的。

(五)互相串供、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举证、检举者或调查人员进行诽谤、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七)贿赂实验室安全事件调查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调查工作的。

(八)因实验室安全事件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赔偿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对任职期间负有安全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均应依本细则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后,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逐级向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二级单位立即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立即向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如实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报教育部备案。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出具的裁判文书或处理决定书后,学校视具体情况再做出相应处理处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安全事件的调查

学校组织专家调查组对实验室安全事件进行调查,专家调查组人数为单数。各级安全事件专家调查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验室一级安全事件、实验室二级安全事件专家调查组应不少于5人,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3名以上校内专家和2名以上校外专家组成。

(二)实验室三级安全事件专家调查组应不少于5人,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3名以上(如存在人员轻伤的,应有2名以上校外专家)有关专家组成。

(三)实验室四级安全事件专家调查组应不少于3人,由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其中至少安排1名非本单位的专家。情况紧急或二级单位未及时组织专家调查组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直接组织。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安全事件专家调查组为临时组织,组内成员应当具有事件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件没有利害关系。工作组成员在事件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件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件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验室安全事件专家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实验室安全事件调查报告

专家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取相关责任人陈述、审阅二级单位相关材料,核实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事件责任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起草形成《实验室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分、处理建议。

(六)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实验室安全事件调查报告》应经专家调查组成员亲笔签名,并附有证据材料。报告将事件初步认定为实验室一级安全事件、实验室二级安全事件的,该报告须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初步认定为实验室三级安全事件的,该报告须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初步认定为实验室四级安全事件的,该报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安全事件处理

学校各职能部门可依据《实验室安全事件调查报告》并根据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追究涉及实验室限期整改、关停整改、取消实验室安全准入以及相关人员书面检查及通报批评的情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达整改通知,由相关责任单位执行。涉及收回实验用房、上浮用房收费标准由总务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涉及教职工处分、组织处理、撤职等情形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按国家与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涉及学生处分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依据学校学生处分相关管理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三)责任追究涉及整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等情形,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二级单位会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四)责任追究涉及减少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情形,由研究生院按相关规定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五)责任追究涉及经济赔偿的,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责任人员对处分、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提出异议、复核或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经2025年第34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中大设备〔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