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转发)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王皓宇 发布日期:2025-01-13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4年第32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516

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有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且学校对上述场所及设施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

本细则所指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科研机构、附属单位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疾病和(或)健康损害、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状态或行为因素

重要危险源,包括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爆炸品、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坚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二)统筹协调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指导督促各二级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进行备案。

(三)督促并指导二级单位落实对不同类别、级别实验室开展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管理

(四)建设和维护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及时审查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信息。

(五)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档案。

(六)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在相应职责范围内落实与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的管理要求

(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审查本单位实验室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

(四)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四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信息更新报备。

(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督促实验室落实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于每年底将相关落实情况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六)建立和维护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中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信息。

(七)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档案。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本实验室进行风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

(二)落实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

(三)每年更新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及风险级别情况,并报送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四)及时更新和日常维护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及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关于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的信息,并建立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档案。

(五)负责组织本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培训(含应急演练)及实验室安全检查。

(六)组织本实验室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及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应及时向二级单位备案。

(七)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并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原则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断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特点,学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等类别。

第十一条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化学类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重点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国家应急管理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等重要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包括购买、运输、储存、领用、使用过程,以及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过程。

第十二条 生物类实验室是指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植物研究的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主要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

生物类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和文件具有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 辐射类实验室是指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辐射类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重点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防护、辐射废物处置等。

第十四条 机电设备类实验室是指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

机电设备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

机电设备类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激光等设备及机械、电气、粉尘等的安全管理,仪器设备的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

其他类实验室的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其他类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重点是用电规范。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原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学校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现行的《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对实验室安全等级进行评分,《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布为准。根据评分结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级认定:

(一)评分100分及以上的或上一年度被学校或二级单位层面追究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责任或予以关停整改处理的,评定为级重大风险实验室

(二)评分75分及以上但不足100分的,评定为级高风险实验室

(三)评分25分及以上但不足75分的,评定为级中风险实验室

(四)评分不足25分的,评定为级低风险实验室。

十八 实验室安全等级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现行的《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对其负责的实验室完成初步风险评价,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的风险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判定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申请变更,并在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报送变更申请,二级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判定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变更情况:

(一)实验室因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方向调整,如实验室用途、实验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和数量等,导致开展的实验项目及危险源发生较大变动的。

(二)改建、扩建、搬迁实验室投入使用的。

(三)学校及二级单位检查发现与评定的安全分级分类不符的。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其中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对实验室开展安全教育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组织校级的应急处置培训(含安全应急演练)及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各不少于1

(二)对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

1. 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含校区安全员日常巡查)中,将级重大风险实验室级高风险实验室列为检查重点,每次抽查的级重大风险实验室当次检查实验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级高风险实验室当次检查实验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 对实验室安全检查具体要求包括:

1)对于级重大风险实验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2)对于级高风险实验室,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3)对于级中风险实验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4)对于级低风险实验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二十一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的管理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每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含安全应急演练及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各不少于1

(二)对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二级单位应对实验室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闭环管理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情况和整改情况,并完成以下检查频次:

1. 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每周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2. Ⅱ级高风险实验室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3. Ⅲ级中风险实验室每季度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4. Ⅳ级低风险实验室每半年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涉及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二)为实验室配备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实验室开展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具体包括:

1. 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学期定期开展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2. Ⅱ级高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定期开展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3. Ⅲ级中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定期开展或参加由学校或者学院组织的,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应急处置培训或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4. Ⅳ级低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定期开展或参加由学校或者学院组织的,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应急处置培训或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对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记录隐患情况和整改情况,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 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每月带队自查2次及以上做好检查记录

2. Ⅱ级高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每月带队自查1次及以上,并做好检查记录

3. Ⅲ级中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每季度带队自查1次及以上,并做好检查记录

4. Ⅳ级低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每半年带队自查1次及以上,做好检查记录

(五)条件保障。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为实验室提供保障:

1. 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级高风险实验室:在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为实验室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为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2. Ⅲ级中风险实验室: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为实验室配备充足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为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3. 级低风险实验室:为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为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部分,纳入各相关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及聘期考核等。

第二十四条 未落实本细则规定或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其他规定的,学校依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所在实验室和二级单位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五 学校各附属医院使用学校实验室时应按本细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内,如涉及相关场所,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二十八 细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细则经2024年第3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