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下称“考核规定”)、《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大人力资源〔2017〕17号)、《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中大人才〔2019〕5号)、《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大人力资源〔2021〕40号)和《中山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大人力资源〔2021〕4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学校定于2024年12月启动2024年教职工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我校2024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合同聘用人员。其中:
(一)学院(直属系)的副处实职及以上干部的考核,按照校党委有关2024年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同时,按“考核规定”,属于“双肩挑”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年度履行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情况开展考核,其优秀指标和考核基数只计算1次。
(二)本年度校内调动人员,一般在新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新单位以适当方式听取原单位意见。
(三)由学校派出到校外单位挂职、援派、驻外的人员,由本年度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接收单位意见。
学校派出学习培训、借调至校外单位工作,或学校派出到校外单位兼职、参与项目合作等的人员,由所在二级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校外单位意见。
(四)2024年退休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时间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工作时间满考核年度半年的,按工作实绩确定档次。
2024年初次就业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在校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含试用期)的,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2024年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参加考核,本年度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在我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作时间不满考核年度半年(含试用期)的,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工作时间满考核年度半年(含试用期)的,由我校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可商其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五)非学校派出的外出进修、工作人员,尚在批准期内的,参加考核,其中,外出进修、工作累计不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按工作实绩确定档次;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经学校批准同意休产假的人员,尚在批准期内的,参加考核,确定档次。
经学校批准同意请病、事假的人员,尚在批准期内的,参加考核,但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不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按工作实绩确定档次;累计超过半年的,不确定档次。
(六)现聘研究型教师、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和博士后,以及语言类外籍教员,根据相应规定另行组织考核,不列入本次年度考核范围。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考核,由单位代填写并打印个人年度考核表,注明不考核原因,并汇总至考核结果汇总表中。第1类人员要由单位填写表现评语。具体为:
1.待聘期内未上岗人员;
2.离岗退养人员;
3.其他不参加考核的人员。
二、考核时间
2024年度考核的时间段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
(一)2024年退休人员,考核时间段为2024年1月1日至在岗的最后一个月。
(二)2024年入职人员,考核时间段为入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专任教师的考核,主要评价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表现、人才培养工作的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思想政治、履职能力、职业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突出对思想政治和工作实绩的考核。
管理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四、考核档次及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基本标准详见“考核规定”和学校各类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五、考核流程
(一)个人填写并提交年度考核表
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7日,个人登录系统填写并提交年度考核表。
系统操作手册可查看附件或从系统的“年度考核”模块中获取。系统地址:https://hrs.sysu.edu.cn。
(二)单位考评
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组织考评等形式,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三)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各单位考核意见,并经学校审批后向各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考核教职工,由教职工本人签署意见。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职务、管理岗位等级等次、工资、奖励,以及变更、续聘、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说明及要求
(一)按“考核规定”,各单位优秀比例须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以内。
(二)在系统填写工作总结时,禁止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根据《中山大学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在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表时,应明确包括遵守保密纪律、参与保密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等相关内容。
(三)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教职工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错误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错误的,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档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第六条的规定,教职工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给与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根据《中山大学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中大党发〔2023〕7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同时受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受到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参评各类先进的资格。
处分解除后,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四)个人对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提交书面申请书,人力资源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处将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处将在接到书面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附件:年度考核教职工操作手册
中山大学医学院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