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做好2017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学校定于2017年12月启动本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请各单位结合学校综合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严格考核、做实考核”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我校2017年12月31日前(包括12月31日)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合同聘用人员。其中:
(一)校长助理,校机关各部、处、室,校区,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机关党委和产业集团的党政正副职和副处实职及以上干部的考核,按照校党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大党组发〔2017〕59号)执行。
(二)校区延伸机构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派出单位应听取所在校区管委会的意见,所在校区管委会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借调、外派、挂职锻炼的人员,原则上由借调、外派或挂职单位负责考核,派出单位听取考核意见,考核结果由派出单位统一汇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
(三)考核期内岗位变动的,在新单位新岗位考核,若在新单位工作时间太短,可听取原单位意见。待聘期内重新应聘到校内其他岗位的人员,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考核。
(四)考核期内到校时间不满半年(即2017年6月30日之后到校)的新教职员,参加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
(五)2017年退休的人员,参加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期内聘为专职科研系列的人员,现聘专职科研人员和博士后,不列入本次年度考核范围。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考核,由单位代填写个人年度考核表,注明不考核原因,并汇总至考核结果汇总表中。第4类人员要由单位填写工作表现评语:
1.经学校同意批准出国(境)进修、工作的人员,考核期内出国超期未归的;
2.经学校同意批准休产假、请病事假的人员,考核期内超期未归的;
3.经学校同意批准请病事假、因私出国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4.待聘期内未上岗的人员;
5.离岗退养人员;
6.其他不参加考核的人员。
(八)各附属医院教职工的考核,按照《附属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调研会纪要》(人事〔2009〕206号)第六条进行。考核方案及考核统计表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九)产业集团等附属单位按照学校考核文件制定考核方案,具体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考核结果原则上在本学期结束前报学校审批。
二、考核时间
2017年度考核的时间段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具体评价内容详见考核表。
教师的考核,按照《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大人力资源〔2017〕17号)的规定,着重评价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社会服务等方面。管理、教辅及工勤等非教师系列人员的考核,主要评价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情况、工作投入、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四、考核等级及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基本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师德高尚,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出色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突出,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等。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师德高尚,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好地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绩效良好,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等。
(三)基本合格:政治表现、师德素养与业务素质尚可,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一般,工作绩效一般,能基本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四)不合格:政治表现、师德素养与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绩效低,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服从领导安排,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等。
五、考核程序
(一)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结果并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附属医院(中心)备案)。
考核应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组织考评等形式,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校本部各单位考核结果并反馈审核意见,各单位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个人。
(三)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说明及要求
(一)各单位优秀比例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由学校统一考核的校机关各部、处、室,校区,直属单位,机关党委和产业集团的党政正副职和副处实职及以上干部,以及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的党政正职,不计入单位优秀比例计算基数。
(二)经学校同意,批准休产假及出国(境)进修、工作的人员,尚在批准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合格。
(三)涉密人员在撰写年度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时应按照《中山大学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保密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的相关条例,教职工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相关规定,教职工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错误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错误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人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参评各类先进的资格。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应参加考核但不评定等次。结案后,不受处分的,按有关规定补定等次;受处分的,视其受处分种类按有关规定处理。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五)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提交申请书,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纸质版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人事管理科(南校园中山楼411室),电子版发送至本通知联系邮箱。
(一)校本部单位报送材料
2018年1月12日前,校本部单位报送:
1.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应包括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考核评价标准、考核方式及程序等内容;
2.《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
3.《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4)。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校本部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于2018年3月1日之前报送《中山大学教职工2017年度考核表》纸质版(附件1、2)。
(二)附属医院报送材料
各附属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并于2018年3月1日前报送考核方案、《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4)。
中山大学
2017年12月25日
(联系人:尹志威,陈慧雄,林勉生,联系电话:84111795,84115097,84115969;E-mail: rscrsk@mail.sy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