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项目委托管理 (支出)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1-05

各位老师: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构建科学高效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和赋予基层单位科研管理自主权等相关改革精神和文件要求,科学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先后印发了《中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大科研〔2020〕27号)、《中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科研〔2022〕58 号)和《中山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大先研〔2022〕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项目委托管理(支出)的具体流程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国家、地方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以中山大学为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及立项的科技计划、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和国防科研项目,且发生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去世等特殊情形的。

    二、委托管理流程

    1.在研项目委托管理

    按照《中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大科研〔2020〕27号)第十九条和《中山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大先研〔2022〕1号)第三十条管理,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确定进一步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委托管理。其中,适用于项目委托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委托管理(支出)备案表》(附件1),依次报学院、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涉密科研项目,受托代管人应是涉密人员。

    2.结题项目委托管理

    按照《中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科研〔2022〕58 号)第九条管理,二级单位应核实团队情况,并于四个月内提出针对结余经费的处理方案,包括结余经费委托管理和退回学校统筹两种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委托管理(支出)申请表》(附件2),依次报学院、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中山大学医学院

2023年1月5日